检测到您当前使用浏览器版本过于老旧,会导致无法正常浏览网站;请您使用电脑里的其他浏览器如:360、QQ、搜狗浏览器的极速模式浏览,或者使用谷歌、火狐等浏览器。

下载Firefox

部门主页

通知公告

/部门主页 /正文

关于开展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干部调研摸底工作的通知
2024-06-19 来源: 浏览:

各党委:

按照上级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凝聚侨心侨智侨力,在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中发挥侨界优势与作用,在我校开展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干部调研摸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摸底对象

本党委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的现职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层次干部。

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一)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3.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二)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款。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二、有关事项

(一)请准确把握相关定义,深入调研摸底本党委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的现职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信息,加强审核把关,防止错报、漏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请填写《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副科级及以上职务职级干部登记表》《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副科级及以上职务职级干部统计表》(见附件,若确无符合条件人员,请在统计表中填无),于6月26日下午5时前,将纸质版登记表和统计表经盖章、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党委组织部办公室(办公楼315室)。

(三)调研摸底数据属于内部资料,工作中请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渠道对外发布。

附件:1.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登记表

2.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统计表

         党委组织部

          2024年6月19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七一”系列活动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专栏网络课程的通知

关闭